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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未进行正常的船位报告处于不明阶段处理程序为了规范对失去联系船舶的应急反应程序,对因此而引发的险情实施及时、有效救助,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拟定了《船舶未进行正常的船位报告处于不明阶段处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值班员接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船员家属等关于船舶未按规定时间报告船位和定点联系的信息时,须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一、咨询海事卫星地面站、海岸电台、MCC(渔船请渔业部门通过渔业电台)是否收到失踪船舶遇险报警,如已收到该轮遇险报警,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启动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二、如未收到报警信息,则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失踪船舶在我国沿海海域失去联系的处置方式(以下处置措施除联系境外搜救机构和查询船舶远距离跟踪系统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外,其他均由省级搜救中心负责) 1.通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船员家属等掌握失踪船舶的所有联系方式(渔船由渔业部门了解),直接与未进行正常船位报告的失踪船舶联系,如无法取得联系,则采取步骤2。 (1)通过就近海岸电台(渔船通过渔业海岸电台)与失踪船舶建立联系; (2)通过所属责任区的VTS、AIS等设备设法与失踪船舶建立联系; 如无法通过C站或手机定位核实失踪船舶船位,则采取步骤3。 3.航经AIS、VTS覆盖范围的通过AIS、VTS查找失踪船舶最后出现的位置(或者向船舶所有人了解失踪船舶最后失去联系时的位置,以时间最近的为准),然后根据失踪船舶本航次的计划航线、航向、航速、始发港、目的港、风流压差及失去联系的时间等参数推算出失踪船舶目前“可能遇险位置”后,再采取步骤2中的(1)(2)(3) (4)步进行搜寻。 4.通过AIS、VTS、船舶报告系统和发布航行警告协调航经“可能遇险位置”的船舶沿途进行呼叫和搜寻。 5.未经过AIS、VTS覆盖水域的,根据失踪船舶本航次的计划航线、航向、航速、始发港、目的港、风流压差及失去联系的时间等参数推算出失踪船舶目前“可能遇险位置”后,通过远距离跟踪系统(LRIT),相关国家搜救机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河北远洋等大型航运企业查找“可能遇险位置”附近航行的船舶,并通过其呼叫和搜寻失踪船舶。 6.通过联系失踪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或可能见过失踪船舶及了解失踪船舶意图的所有其他人员核实失踪船舶未进行船位报告的原因。 7.如以上查询未果,了解失踪船舶可能经过海域的气象、海况情况(联系气导公司),判断其遇险或中途避风的可能性。如该轮航经海域气象条件恶劣,经专家组对该轮可能出现的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应从不明阶段上升为告警阶段或遇险阶段,启动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救助。 (二)失踪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失去联系的查询方式(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向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船员家属等了解清楚失踪船舶的所有联系方式,直接与未进行正常船位报告的失踪船舶联系,如无法建立联系,则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相关国家和地区搜救机构进行搜寻。 |